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全方位推动山东济南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企业诉求和济南市发展实际,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对2018年出台的《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总部企业在山东济南市竞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济南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一种,且只享受一次。享受补助期间,企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共同使用可视为自用。
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纳入济南市统计,自成立以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再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
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全资子公司作为主投资方在本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政策与办公用房政策不能同时期享受。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济人才办发〔2020〕12号)认定为高层次人才(D类),按《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2018〕12号)享受住房保障、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支持政策。每家总部企业(含驻济分子公司)可报5人;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子公司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可额外增加2人;主要经济贡献达到2亿元,可额外增加4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15人。对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地方主要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奖励,每人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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