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直产业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和重点企业招商的意见》(枣政发[201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1、研究产业趋势。各产业招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本产业的发展趋势,国内外产业发展水平、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分布,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工作。
2、建立招商队伍。各市直产业招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产业招商工作,并要有专人负责与市招商委办公室联系、对接产业招商工作,建立健全我市产业招商队伍。
3、主动开展招商。市直各产业招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产业招商工作,切实组织好本系统的产业招商活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开展小分队招商、登门招商、定点招商;要积极参加市政府、市招商委办公室组织的产业招商活动,切实抓好各类产业项目的推进工作。
4、及时报送情况。市直各产业招商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把各自接待客商考察、对接洽谈项目、小分队招商、签约项目进展情况等上报市招商委办公室,市招商委办公室汇总、通报各产业部门工作情况。各市直部门和单位要将年度内新招引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逐个建立项目档案,并及时报送市招商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5、定期召开产业招商会。市招商委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产业招商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产业招商进展情况,研究推进措施。
第二条:落实工作责任。全市承担产业招商任务的16个市直产业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职,结合所分管的产业主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努力实现有所作为。2012年任务指标如下:
1、年度内招引项目注册资本金累计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门(5个):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服委。
2、年度内招引项目注册资本金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门(6个):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市金融办。
3、年度内招引项目注册资本金累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门(5个):市外侨办、市台办、市侨联、市贸促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三条:给予经费补助,对开展产业招商的市直部门和单位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1、经费补助标准。每个部门(单位)补助招商工作经费10万元。
2、经费补助拨付办法。每年初,对承担招商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由市财政从市招商经费中预先拨付5万元作为经费补助。招商经费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产业招商活动。剩余部分,待市招商委办公室进行考核认定后再予以兑现。
第四条:开展年底评价考核。市招商委会同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市直产业招商部门、单位招商引资进行考核认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委办公室结合招商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