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山东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意见》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问题,《意见》规定,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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